借新還舊的借款人是否可以免除擔保責任?
一、借新還舊擔保人是不是承擔責任
1、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一致將貸出的新資金直接用于償還舊借款的,如果前后兩筆貸款并非同一保證人,則新貸款的保證人面臨極為不利的情況,其擔保的借款一經貸出立即歸還到債權人處。
2、不能被用于生產經營以提高債務人資力,因此極有可能新債到期后債務人無能力清償。一方面保證人需承擔責任,另一方面保證人再向債務人追償難度很大。
3、保證人提供擔保可獲取對等的利益,此時保證人對債務人并無深入了解更不必然知道債務人的借款用途,不能推定保證人明知借新還舊。
4、保證人與債務人是互保關系。最高法院認為,債務人與擔保人存在互保關系屬于正常的商業交易行為,不能由此推定為保證人明知以貸還貸仍提供擔保。
5、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二、借新還舊擔保人是否承擔責任
以新貸償還舊貸,舊貸的擔保人是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的。如果債權人請求新貸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新貸與舊貸的擔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新貸與舊貸的擔保人不同,或者舊貸無擔保新貸有擔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有證據證明新貸的擔保人提供擔保時對以新貸償還舊貸的事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除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六條,主合同當事人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債權人請求舊貸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權人請求新貸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新貸與舊貸的擔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新貸與舊貸的擔保人不同,或者舊貸無擔保新貸有擔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有證據證明新貸的擔保人提供擔保時對以新貸償還舊貸的事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當事人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舊貸的物的擔保人在登記尚未注銷的情形下同意繼續為新貸提供擔保,在訂立新的貸款合同前又以該擔保財產為其他債權人設立擔保物權,其他債權人主張其擔保物權順位優先于新貸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六條
三、借款人與銀行協商借舊還新擔保人還有責任嗎
借款人與銀行協商借舊還新如果擔保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借舊換新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擔保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借款用途是借舊換新的,應該承擔擔保責任。
如果舊貸與新貸都是同一擔保人的,在借舊換新時,不管是否通知擔保人,擔保人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條,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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