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工地外死亡是否屬于工傷?法律依據在哪里?
一、員工在工地外死亡的算工傷嗎,有沒有法律依據
勞動者在工地之外去世的,不能認定為工傷,不屬于工傷的標準,也不能享受相應的工傷賠償,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內突發疾病去世,可以認定為工傷,需要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相應的賠償。
二、員工在工地意外死亡算工傷嗎
工人晚上在工地睡覺時死亡,不是工傷或視同工傷,用人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工人晚上在工地睡覺中死亡,并非突發事故傷害死亡的,是突發疾病死亡,但雖然在工作區域,但并非工作時間,也并非工作崗位,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一)項規定的視同工傷條件,不能認定為視同工傷工傷。所在單位對此不承擔賠償責任。工人晚上在工地睡覺中死亡,是因病死亡,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所在省市的規定支付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用人單位沒有參保的,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1]《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三、工人在工地意外死亡算不算工傷
隨著我國各項建設的開展,建筑公司等施工企業目前雇傭著大量人員,包括但不限于大量的農民工。發生傷亡事故后,受害方(包括傷者、死亡者的近親屬等人員)可以選擇侵權途徑和工傷途徑來要求賠償。(一)侵權途徑首先就需要按照我國《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來確定具體賠付項目及數額;其次是需要明確的是要明確事故責任分擔問題,盡管實踐中受害方責任較小,但是也要負擔相應的事故責任;最后就是結合上面兩點來確定最終賠付數額并簽訂協議。(二)工傷途徑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工傷,目前基本認為只要是構成工傷的,受害方無事故責任。采取以上兩種途徑來處理傷亡事故,在實踐中都需要注意以下問題1、途徑選擇賠付方及受害方要各自選擇對自己有利的途徑,因為兩種途徑有不同賠付項目、賠付標準、處理程序,工傷途徑需要先認定工傷,工傷認定完畢后再處理賠付問題,而侵權可以直接訴訟。
2、簽訂協議后的處理實踐中有很多簽訂完協議后反悔又訴訟至法院的爭議,簽訂完協議后最好到法院走調解程序或司法確認程序,這樣也防止當事人的反悔來撤銷協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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