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抵押權人能否約定清償順序?
一、民法典抵押權人能否約定清償順序
對于抵押清償順序我國民法典已經做出了相關規定,該規定并不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因此抵押權人不能約定清償順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條
二、申報債權期間,可以對債權人清償債務嗎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根據法律的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風險提示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債權債務轉讓,債務人需要蓋章嗎,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債權債務轉讓債務人是否需要蓋章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如果轉讓債權的,則只需要通知債務人;如果轉讓債務的,則債務人可以在轉讓協議上蓋章,也可以采用簽名或者按指印的簽字方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四、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嗎,債務人如何履行債務
一般而言,債務人如果能夠提前履行債務,是求之不得的事情。作為債權人,雖然享有債權,但畢竟這個債權最后能否實現具有不確定性,要依賴于債務人的履行能力。那么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嗎,債務人如何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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