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是否可以進行減刑?
一、無期徒刑有沒有減刑限制?
無期徒刑減刑有限制。刑法明確規定,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1、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可以減刑。
2、減刑幅度為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并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后再減刑時,減刑幅度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二年。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法律條文】《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七十八條
[2]《刑法》 第五十條
二、刑罰中的有期徒刑可否有范圍?有期徒刑會在刑法中適用
刑罰中的有期徒刑可否有范圍?有期徒刑,刑罰的一種,指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監禁于一定場所的刑罰。有期徒刑是剝奪人身自由的主刑,其刑罰幅度變化較大,從較輕犯罪到較重犯罪都可以適用。所以,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心地位,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但是有期徒刑的范圍也并不是這么死板規定的。有期徒刑在刑法中都是怎樣使用的?請看下文
三、如果判處緩刑能否減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對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減刑。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七十八條
四、你好請問一下關于無期徒刑一般怎么減刑無期徒刑能不能假釋
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釋時,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時間,應當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假釋時,刑法中關于實際執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的時間,應當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生效以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予折抵。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八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五、請問一下無期徒刑一般怎么減刑無期徒刑能不能假釋
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釋時,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時間,應當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假釋時,刑法中關于實際執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的時間,應當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生效以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予折抵。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八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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