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的幾種情形
一、公安機關對具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與執行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四條
二、法律規定哪些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三、犯罪嫌疑人會見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被監視居住人應遵守的規定和享有的權利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這主要是指兩種情況一是被監視居住人在本地有固定住處的,未經公安機關 批準,不得離開固定住處;二是對于應當采取監視居住措施而在本地沒有固定住處的,應當為他指定居所。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這里的居所, 是公安機關指定的居住場所,而不是直接將被監視居住人關押在拘留所或者看守所。對于監視居住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執行機關在批準被監視居住人 離開住處的,應當征得決定機關的同意。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即被監視居住人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不得會見除與自己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員和所聘請的律師、辯護人以外的其他人。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這是對不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起碼的要求,及時到案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即被監視居住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恫嚇、引誘、收買證人等形式阻撓證人作證或者不如實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即被監視居住人不得利用自己未被羈押的便利條件,隱匿、銷毀、偽造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或者與其他同案犯建立攻守同盟、統一口徑等。享有的權利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監視居住超過法定期限,可向決定機關提出解除監視居住的要求,決定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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