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有時間限制嗎?法律有哪些規定?
一、司法鑒定有時間限制嗎,法律有哪些規定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關于司法鑒定有沒有時間限制的問題,還可以點擊在線律師咨詢,我們幫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二、前合同無效保證合同有法律效應嗎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1.主合同有效,并不意味著擔保合同就一定有效,擔保合同也會因自身原因而無效或未生效。
2擔保合同因自身原因無效,包括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部分條款無效的,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3.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有流質條款的約定,該無效,但該的無效不影響擔保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當事人仍應當受合同其他條款的約束,擔保人也并不因此就一定減輕或免除擔保責任。
三、最高檢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司法解釋是怎樣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
6.19法釋[
2000]14號)
第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詢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定,以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三十畝以上,并且出讓價額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的;
(二)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第七條實施第六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致使國家和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1、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六十畝以上,并且出讓價額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四十的;
2、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第八條單位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1999.
9.9高檢發釋字[
1999]2號)二、瀆職犯罪案件(二十)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第410條)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詢私舞弊,違反士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低價(包括無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2公頃(30畝)以依上,并且價格低于規定的最低價格的60%的;
2.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值20萬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士地使用權,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引用法規
[1]《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2]《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百一十條
[3]《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實施第六條
[4]《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5]《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6]《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7]《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8]《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四、工程司法鑒定利潤高嗎2023年
建設工程糾紛案件中,常見的工程質量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收費,在《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均未作出規定。此類司法鑒定收費標準,依賴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價格管理相關規定。
法院入選名冊資格控制、司法局登記注冊公告行政許可、物價局的行政價格管理,最終對司法鑒定收費的控制,造成個別司法鑒定收費逐年增高,個別司法鑒定人員地位超越法院審判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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