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訴訟中賠償義務機關的意義和作用
一、行政賠償訴訟中賠償義務機關的意義是什么,有哪些
賠償法中規定的行政賠償中賠償義務機關是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是指代表國家處理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的行政機關。它與行政侵權行為人并不一定是一致的,行政侵權行為人是指具體實施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正確確認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對及時受理、處理賠償請求,保護請求人的合法權益,樹立行政機關和國家的權威都有著重大意義。現根據《國家賠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如何確認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作一闡述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3、《賠償法》雖未規定規章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賦予了規章授權組織的被告資格,所以其也可以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
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義務機關的規定是?
國家賠償法 第二十一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癫扇【辛舸胧?,依照本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癫扇〈洞胧┖鬀Q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賹徃呐袩o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有關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義務機關的請參考上文,謝謝!
三、公安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是什么?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一條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自決定受理賠償申請之日起三日內制作《提交國家賠償案件情況通知書》,通知所涉執法辦案部門,并附送國家賠償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復印件。
引用法規
[1]《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一條
四、國家賠償義務機關的設定原則是什么?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的確認我們可以按照刑事案件的辦理過程來確定。根據賠償義務機關與侵權行為機關一致的原則,國家賠償義務機關的設定原則 是
(一)對于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享有拘留權的機關包括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軍隊保衛部門和監獄管理機關等。上述國家機關中哪一個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作出錯誤的拘留決定,它就是賠償義務機關。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沒有規定是哪一個機關作賠償義務機關,因為并非只有一個國家機關可以作出拘留決定,應本著“誰行為,誰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原則確定。
(二)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有權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由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的情況有兩種一種是公安機關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另一種是檢察機關對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偵查終結后,決定是否逮捕。人民法院一般不作出逮捕決定,只有在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中,才作出逮捕決定。如果人民檢察院錯誤批準逮捕或作出逮捕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定職權錯誤作出逮捕決定,致使公民受到羈押的,該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刑事賠償義務機關?! ?br>(三)再審改判無罪,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再審改判無罪的賠償義務機關要根據生效判決是哪一個法院作出來決定,如果生效判決是一審法院作出的,原一審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如果生效判決為原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或者對一審法院判決予以改判的,原二審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br>(四)二審改判無罪,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并不構成錯判,因而在刑事賠償范圍中,上面3種案件都有列舉,但并沒有列舉此類案件。但既然二審改判無罪,就說明逮捕是錯誤的,構成了錯捕,此時受害人所受到的羈押構成對其人身權的損害,此種損害是從作出逮捕決定到二審改判無罪期間錯誤羈押所致的損害,所涉及到的是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和一審法院,故由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和一審法院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br>(五)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獄管理部門刑事案件處理的最后一道程序是法院審判后監獄管理機關對刑罰的執行。作為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獄管理中行使職權時,如果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服刑人員,造成身體傷害或死亡的;或者使用暴力毆打或者唆使、縱容他人毆打服刑人員,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其他違法行為造成服刑人員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該監獄管理部門則為刑事賠償義務機關。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