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造成經濟損失如何計算?
一、濫用職權造成經濟損失如何計算
直接計算濫用職權行為實施前既有的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損失數額,而不應包含濫用職權行為所滋生的期待利益。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不按或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侵吞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行為。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
二、濫用職權的損失如何計算
1、濫用職權所造成的損失數額應當累計計算。
2、而且計算的是濫用職權行為實施后造成的既有的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損失,不包含濫用職權行為所滋生的期待利益。
3、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不按或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致使侵吞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行為。
三、濫用職權損失如何計算
1、濫用職權所造成的損失數額應當累計計算,計算的是濫用職權行為實施后造成的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損失,不包含濫用職權行為所滋生的期待利益。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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