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中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和法律依據
一、公訴案件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有哪些,有沒有法律依據
公訴案件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包括法院認為需要證人有必要出庭的情況,證人需要出庭作證,如果訴訟代理人對證人的證言存在異議,或者是證人的證言對量刑有重大影響的情況,證人需要出庭作證。
二、行政訴訟證人出庭作證的要求有哪些
1、需要保證證人的身份明確;
2、確保證人有相應的作證能力;
3、以及要求證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真實的證據作為參考;
4、且存在多個證人的,在詢問證人的過程中不得使其他證人在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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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三、行政訴訟證人出庭作證的要求都有什么
1、需要保證證人的身份明確;
2、確保證人有相應的作證能力;
3、以及要求證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真實的證據作為參考;
4、且存在多個證人的,在詢問證人的過程中不得使其他證人在場。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四、刑事訴訟法證人出庭制度的新規定有哪些?
第五十九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五、民事訴訟,證人不出庭作證怎么辦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責任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向法院提供證據。也就是說,民事訴訟的舉證義務主要是由當事人自己履行。如果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我國目前沒有關于民事訴訟強制證人出庭的規定,也沒有規定證人不出庭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因此,在民事訴訟中,證人不愿出庭作證是不能作出處罰的。
六、民事訴訟法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如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條規定,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
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三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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