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中的訴訟地點如何確定?法律上有何標準
一、行政復議中怎么確定訴訟地點,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專業分析“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對行政機關基于同一事實,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行政處罰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八條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
【溫馨提示】遇到相似問題不要慌,點擊咨詢快速找到專業、合適的律師,
1對1深度溝通法律需求,
3~15分鐘獲得解答!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八條
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可行嗎
行政訴訟是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而提起,是行政相對人尋求救濟途徑的最后一道防線.實際上就是行政相對人將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交司法機關審查的過程.2\行政訴訟作出判決生效后,就具有確定性.無論是行政相對人還是行政機關都得服從.行政相對人不得再提起行政復議,行政機關也不得再行受理或者說進行復議.
3\從法理的角度講,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要接受司法審查,這是法治國家最基本的法律原則.
4\如果法院不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定是法律規定的復議前置案件.這可先進行復議,如不服再向法院起訴因此行政訴訟后可行政復議嗎 是可以的
三、上訴,不服判決可以上訴嗎,法律的規定是什么
不服判決可以上訴的。
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