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連環買賣,誰能成為最終得主?
一、房屋遭連環買賣,誰可以成為房屋的最終得主
在審理一房數賣案件糾紛時,如果數份合同均為有效且各買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一般應按照以下原則處理1、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先行獲得房屋產權;
2、均未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的,先合法占有房屋的請求過戶,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3、均未辦理所有權變更手續,也未占有房屋的,以買賣合同成立先后順序確定權利保護順位。但是,變更登記、合法占有發生在預告登記有效期內,登記權利人或占有人的權利不能對抗預告登記權利人。
二、一房多賣誰能取得房屋所有權,法律的規定是什么
律師解答
一房多賣的,已經辦理了房屋登記手續的一方買受人能夠取得房屋所有權。如果都沒有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由辦理預告登記的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權。都沒有辦理產權登記、預告登記的,由最先簽訂合同的一方取得所有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條
三、拍賣的房子過戶需要房主嗎
不需要。取得法院強制拍賣的房子相關材料,然后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現場競買成功后,買受人應立即支付成交價一定比例的款項作為定金,并在拍賣行協助下與委托人簽訂拍賣房地產轉讓合同書。買受人再支付全部價款后,憑轉讓合同書和相關證明文件到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取得房地產權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規定動產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后,其所有權自該動產交付時起轉移給買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動產、有登記的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后,該不動產、特定動產的所有權、其他財產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四、房屋共有人能否賣房,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房屋共有人可以賣房,單需要經過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不得擅自單獨賣房;否則即使買了房房屋也無法過戶,而且會構成對其他共有人的侵權。因為法律規定,處分共有不動產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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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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