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競有競業協議嗎,規定是什么 競業禁止協議的規定都有什,具體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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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競有競業協議嗎,規定是什么
有,競業限制協議,又稱競業禁止協議,它是指公司的職員(第三百二十七條非職務技術成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果的經濟權屬尤其是高級職員)在其任職期間不得兼職于競爭性公第三百二十四條技術合同的主要條款司或兼營競爭性業務,在其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離職后的特定時期和地區內也不得從業于競爭公司或進行競爭性營業活動.為保護企業技術機密,企業有權要求員工承擔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第三百一十三條相繼運輸的責任承擔,而員工在承擔義務的同時也依法享有獲得經濟補償的第三百六十五條定義權利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承擔違約責任。.從競業禁止的對象上看,主要針對公司企業的五類關鍵崗位員工:第二百七十五條施工合同主要條款第一,高層管理者;第二,技術研發人員;第第三百二十六條職務技術成果的經濟權屬三,高級營買賣合同的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銷人員(直接掌握著大量的客戶資源);第四,重要管理崗位的人員,如HR第一百一十一條瑕疵履行、財務管理、法務管理人員,許多公司關鍵資料都在他們那里;第五,重要信息員,企業內的各種調研數據等都掌握在他們手里,這主要是針對咨詢行業來說。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法規定解除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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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二、競業限制協議合同有效嗎,規定是什么
競業限制協議合同有效。競業限制協議是否合法有效關鍵在于是否有損員工的基本生活利益,作為競業限制協議生效的一個基本條件,企業必須對員工的競業限制行為做出經濟補償,競業限制協議中必須同時寫明補償金的數額和發放辦法,否則屬于無效協議。
三、競業禁止協議的規定都有什,具體規定有哪些
競業禁止協議的規定有企業可以與雇員通過雇傭勞動合同中的專門條款或者采用單獨訂立合同的形式,約定掌握企業商業秘密的雇員在其在職期間或離職后的一定期間內,不得從業于競爭公司或者進行競爭性營業活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應對競業限制期限按月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四、不要錯把競業限制協議當保密協議!,怎么規定
競業限制雖然和保密協議一樣,都是企業為了保護商業秘密而存在的,但在本質上,是有區別的。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和知悉本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其他對本單位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而保密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限制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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