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爭議的法律界定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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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爭議屬于人事爭議,有沒有法律規定
屬于人事爭議的情形
(一)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社團組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爭議。
法律依據《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下列人事爭議
(一)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社團組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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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人事爭議處理規定》 第二條
二、哪些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法律的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以下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承包經營糾紛;雇傭關系糾紛;師徒關系糾紛;診斷鑒定結論異議糾紛;發放社會保險金與住房公積金糾紛;用人單位名下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三、哪些糾紛不能人民調解有沒有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以下糾紛不能人民調解
1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糾紛;
2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糾紛;
3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糾紛。
法律依據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在征得當事人雙方同意后,可以徑行調解。
第一百四十三條
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根據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案件,不得調解。
引用法規
[1]《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四十二條
[2]《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四十三條
四、法律明確規定了什么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
下列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
五、相鄰關系侵權法律規定有哪些,法律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
相鄰關系侵權法律規定有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條
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條
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六條
六、民法典規定相鄰糾紛屬侵權嗎有沒有法律規定
民法典規定相鄰糾紛中包含侵權糾紛,但相鄰糾紛不等于侵權糾紛。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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