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規定,有哪些?
一、新民法典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有哪些相關規定
新民法典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是夫妻雙方都簽了名或者夫妻一方欠債,但是另一方事后追認認同所負的債務的,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二、民法典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了,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三、民法典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范圍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范圍的規定是這樣的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四、《民法典》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有哪些
專業律師法律分析
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如下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五、夫妻共同債務確認的法律依據是什么,有哪些法律規定
夫妻共同債務確認的法律依據是我國的《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在日常生活中,只要是男女雙方之間進入到合法的婚姻關系之后,此時就是會在財產、債務等方面產生不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此時是要及時的注意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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