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茶葉以為無償可撤銷合同 無權代理的合同是否可以撤銷
一、酒店茶葉以為無償可撤銷合同
可撤銷的擔保僅限于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為自己的債務設定的擔保。只有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的財產被設定物權擔保,才會使擔保債權人獲得原本沒有的就該破產財產的優先受償權,進而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故他人為債務人的債務提供物權擔保的,與破產公平清償無關,不在可撤銷行為之列。
二、無權代理的合同是否可撤銷
1、可以,合同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撤銷已成立的合同的權利。如果合同是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所訂立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該合同。
2、綜合合同法的規定,可撤銷合同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幾種
1、合同是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
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
3、乙方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所訂立;
4、必須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仲裁機構申請。
5、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6、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7、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實施或無償、低價轉讓、處分其財產的行為,受損害的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
三、無權代理的合同是否可以撤銷
一、可以,合同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撤銷已成立的合同的權利。如果合同是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所訂立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該合同。二、綜合合同法的規定,可撤銷合同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幾種
1、合同是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
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
3、乙方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所訂立;
4、必須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仲裁機構申請。
5、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6、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7、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實施或無償、低價轉讓、處分其財產的行為,受損害的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
法律依據依據法律相關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法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四、合同無效的合同可撤銷嗎
針對問題合同無效合同可撤銷可參考下列,合同無效和可撤銷的區別有哪些1、二者產生的原因不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詐脅迫且不危害國家利益;而合同無效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
2、認定程序的啟動不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中,是撤銷權人決定是否變更、撤銷合同,其他機關、團體、個人都無權干預;而合同無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有主動干預權。
3、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并非當然無效,其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而合同無效是當然無效、自始無效,且不能變更。
4、對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超過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銷權;而合同無效,則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五、民法典規定有效合同是否都可撤銷
有效合同不是都可以撤銷的。可撤銷合同主要有以下這些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二、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
三、因欺詐訂立的合同。
四、因脅迫訂立的合同。
五、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在撤銷之前是有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相關延伸】
問合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撤銷權人行使合同撤銷權后,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處于無效狀態。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被撤銷后并不是不產生任何法律后果。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合同被撤銷后,當事人也要承擔返還財產、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這也是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合同被撤銷后的共同處理原則。具體而言存在如下幾種措施
1、返還財產。
適用于已經履行的合同,是指因該合同交付了財產的當事人對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經接受財產的當事人則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包括所交付的財產及其孳息和所支付的費用;
2、折價補償。
是指當事人對應當返還而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財產,予以折價補償。不能返還,包括事實上不能返還和法律上不能返還兩種情況。事實上不能返還,是指屬于無形財產的專有技術、信息資料等,即使返還也已失去其原有的價值;法律上不能返還,是指財產已經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對該財產已取得所有權。沒有必要返還,主要是指當事人相互協商,認為不采用返還財產的方式對雙方都有利,因而不必要返還;
3、賠償損失。
是指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2]《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3]《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九條
[4]《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條
[5]《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條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條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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