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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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成立了但未生效怎么辦,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合同成立了但是沒有生效的話,雙方可以重新補簽一份合同,在履行規定的合同義務,但如果合同未生效是因為合同約定的事項,是屬于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那即使重新簽訂合同,那合同也是無效的。
二、未生效合同,能解除合同嗎?
(一)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為對象,這是學說的意見,并且是尚未遇到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可否解除的案件之前的觀點。其實,中國現行法并未明文規定被解除的合同必須是已經生效的合同,沒有禁止解除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只有允許解除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才會公正合理,那么,就不宜固守舊論,而應當重新解釋中國現行法上的解除對象。(二)依據合同神圣或合同嚴守的原則,合同一經有效,就必須遵守,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即使如此,在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繼續嚴守合同會帶來不適當的后果的情況下,法律也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既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尚且可以解除,不再受合同嚴守原則的束縛,那么,舉重明輕,尚未生效的合同,約束力弱甚至沒有,就更應當允許解除了,除非阻止此類合同生效履行且宜提前消滅的正當事由不存在。(三)對于尚未生效的合同,若不允許解除,該合同要么較長時間地停止在這種狀態,要么發展到生效履行的階段,而這兩種結果對于無辜的當事人均為不利,該當事人強行廢除該合同,至少構成締約過失責任,并不適當。如果允許該當事人解除合同,則不會出現此類不適當的結果。(四)其實,合同存在著死亡的基因,終將消滅。在中國現行法上,合同消滅的制度有無效、撤銷、效力待定場合的不予追認、清償和解除等。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在不存在著無效、撤銷、效力待定的原因場合,其消滅顯然不適用無效、撤銷、效力待定的制度,因其尚未生效也不適用清償的制度。剩下解除制度,應當是明智的選擇,因為已經生效的合同若提前歸于消滅,屬于合同解除制度的范疇,尚未生效的合同提前消滅也這樣處理,比較合適。三、成立未生效的合同如何解除,有沒有法律依據
律師解答
成立未生效的合同,協商一致的情形下可以解除,單方享有解除權時,也可以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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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2]《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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