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再審的情形有哪些 在行政訴訟中哪些情形要再審
一、行政訴訟再審的情形有哪些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二、行政訴訟申請再審的情形有哪些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三、在行政訴訟中哪些情形要再審
由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可知,當被征收人的再審申請符合這些情形時,法院應當再審1、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2、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5、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6、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7、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8、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另外,如果最高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出現上述情形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四、什么是行政訴訟審判監督程序?出現哪些事由時可以申請法院再審
審判監督程序,又稱為再審程序,是指法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對案件再次進行審理的程序。審判監督程序不是必須經過的審理程序,不具有審級的性質,是第一審、第二審以外的檢驗法院辦案質量的一種監督程序。申請再審是指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六個月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再次審理以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請求。再審申請的提出,并不能導致判決裁定的停止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再審申請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4、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法條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條。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條
五、行政訴訟再審的情形
由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可知,當被征收人的再審申請符合這些情形時,法院應當再審1、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2、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5、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6、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7、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8、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另外,如果最高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出現上述情形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六、行政訴訟在哪些情形下,法院會在立案之后,裁定駁回起訴
1.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
2.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的;
3.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4.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6.重復起訴的;
7.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8.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9.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或者調解書所羈束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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