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是否必須制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
一、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是不是必須制作處罰決定書
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行政行為具備法律效力的表現形式。通過這一法律形式,確定公安機關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效力,對被處罰人產生約束力。因此,《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六條中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制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根據這一規定,無論是當場處罰還是依照一般程序作出的處罰,制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都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要求公安機關一定要制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還在于處罰決定書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一方面,決定書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被處罰人應當按照處罰決定書的接受處罰;另一方面,決定書也是其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以及申請國家賠償的重要憑據。
引用法規
[1]《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六條
二、行政處罰可以定為刑事處罰嗎
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可以并處。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轉為刑事案件辦理或者移送有權處理的主管機關、部門辦理,無需撤銷行政案件。公安部2006年3月29日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88號令)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根據行政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決定: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轉為刑事案件辦理或者移送有權處理的主管機關、部門辦理,無需撤銷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已經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應當附卷;發現違法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或者其他行政處理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還有其他疑問,點擊“咨詢我”進行咨詢,為您提供專業法律咨詢。
引用法規
[1]《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
三、不予行政處罰要出具決定書嗎
1、不予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出具決定書并告知當事人。
2、有3種情況可以不予處罰
1、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3、違法行為輕微并經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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