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工地受傷,但未簽勞動合同,是否屬于工傷?
一、工人在工地受傷,但是沒有簽勞動合同,算不算工傷
1、是否算工傷,要看工人與工地之間是否屬于勞動關系,只要存在勞動關系,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能夠認定為工傷,不存在勞動關系的,無法認定為工傷。
2、《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二、在工地受傷,沒有簽合同的算不算工傷
1、在工地受傷,沒有簽合同,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2、只要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都可以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待遇。
3、一般需要受傷者舉證證明自己為單位提供勞動服務。
三、小包工頭在工地受傷算不算工傷
工人跟著包工頭在建筑工地干活,因為包工頭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根據勞動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四條“建筑施工、礦山
企業
等用人單位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之規定,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為用人單位,工人為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受勞動法的調整。工人在工地上工作期間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一)款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
引用法規
[1]《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宜的通知》 第四條
[2]《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宜的通知》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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