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工傷能否辭退?
一、退休人員工傷能辭退嗎,退休人員工傷辭退經濟
可以辭退。是否有補償金看雙方勞務合同約定。
退休人員和單位屬于勞務關系,聘用、解聘、各項待遇都是雙方協商,不適用勞動合同法規定。無法協商一致可以直接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二、幾級工傷能退休
不可以,原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規定》(國發【1978】104號)第一條(四)項曾經規定”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該退休。但該規定已經《工傷保險條例》廢止,工傷職工按法定退休年齡退休。不過,工傷職工鑒定為一至四級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勞動崗位,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本人工資75——
90%按月發放傷殘津貼,直至達到退休年齡是辦理退休,改發基本養老金。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按國家標準《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鑒定為一至四級的,以及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的其它條款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繳費年滿15年,男年滿50歲,女年滿45歲,可以辦理病退休。
引用法規
[1]《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三、工傷職工退休了,還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嗎
按照問題的字面理解有兩種意思,處理方式是不一樣的。如果是指辦理退休手續后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的,屬于勞務關系;應認定為從事雇傭工作中受到的傷害,雇傭單位(聘用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是指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
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法律依據】《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引用法規
[1]《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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