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服務合同有效嗎?
一、股權轉讓服務合同有效嗎,股權轉讓服務合同有效嗎
1、股權轉讓變更工商登記的法律意義。依據法律規定,公司應當在股東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1條第1款)。這種登記起到一種公示作用,登記之后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反之,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但是,變更登記不能直接決定股權轉讓協議的成立與生效與否股權轉讓合同自股東會決議通過時生效(公司法第72條第2款)。注意股權轉讓屬于非營業執照登記事項,所以,股權變動不是公司規定的必須登記的事項(公司法第7條第2、3款)。
2、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與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成立自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時成立,可以是書面合同,也可以是非書面合同形式的,一般來說,股權轉讓登記被撤銷合同有效 股權轉讓協議以書面形式簽訂比較正規,也可以避免產生糾紛。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需要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經過股東會決議(僅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生效,受讓方取得股東權。股東權之權能包含資產收益權、重大事項決策權、選擇管理者權等。
二、股權代持轉讓有效嗎,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有效。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收回投資、解除股東身份的一種方式,在日常公司經營活動領域,股權轉讓,也是一種常見的民事行為。股權轉讓一般通過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在該協議中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從而實現股權轉讓的行為。股權轉讓協議相比其他協議,除了簽訂轉讓協議的雙方在簽訂轉讓協議的過程中意思表示真實,股權轉讓分為對內轉讓和對外轉讓,對內轉讓股權,即股東將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給其他公司股東的行為;對外轉讓,指公司股東將自己持有的股權轉讓給公司之外的其他人的行為。無論是對內轉讓還是對外轉讓,股權轉讓的行為需要轉讓方獲得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且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放棄優先受讓權的情形下即對協議雙方產生約束力。這里的股權轉讓僅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如涉及到外資、國有企業等公司的股權轉讓,還需要相關部門的批準。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三、股權轉讓無效的情況是什么,有沒有法律依據
律師解答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股權轉讓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實施的股權轉讓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實施的股權轉讓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實施的股權轉讓行為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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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2]《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3]《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條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條
四、股份公司的股權轉讓是否真的自由?股份公司的股權轉讓是否會有限制
股份公司的股權轉讓是否真的自由?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股份公司作為資合性比較強的公司,股權轉讓相較于有限公司是比較自由的,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是否予以限制,可以讓公司自己決定,也就是由公司章程加以規定。那么,法律是否有規定呢?請看下文
五、有限責任公司能否限制股權轉讓,有哪些相關規定
法律咨詢解答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限制股權轉讓條件,但不得限制股權不允許轉讓。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有法律規定嗎?
《公司法》第36條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非股東轉讓出資也作了嚴格限制。該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依據該條規定,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出資,則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該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再次,經公司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可見,我國公司法也賦予了公司同意條款和公司股東先買權條款,上述規定對于推動公司股東之間的合作,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以上是我對您所問的關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律規定的問題的答復,僅供您參考。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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