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偵查刑事犯罪需要兩個月嗎?
一、刑事拘留,公安偵查需要二、三個月嗎
1、刑事拘留最長是三十七天,如果在這個期間沒有逮捕的,就應該變更強制措施或者放人,不會出現“刑事拘留三個月以上”。關押三個月以上,說明已是逮捕后的羈押?! ?br>
2、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二、刑事拘留要一個月后才判嗎
1.該刑拘措施并不是判刑,而是一種強制措施。
2.沒有撤銷案件之前,還是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后,經過公安機關的繼續偵查,如果犯罪成立的,會轉入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如檢察院同意起訴的,將在法院開庭審理,作出是否犯罪和是否懲罰的判決。若經公安機關偵查,不屬于犯罪的,將作為撤銷案件處理。
3.《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2]《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三、襲警罪判10個月怎么算,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襲警罪判10個月的,一般是從刑事案件的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在我國的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中,是對有期徒刑的執行場所、執行方式、執行時間期限等有明確規定的,如果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行為人,此時是要嚴格的遵守相應的程序的。
四、非法拘禁罪會判3-6個月嗎
1、會的。根據刑法第238條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2、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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