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附隨義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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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附隨義務是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附隨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nèi)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模谵k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法律依據(jù)】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nèi)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模谵k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jīng)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引用法規(guī)
[1]《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附隨義務是怎樣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附隨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nèi)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模谵k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法律依據(jù)】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nèi)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模谵k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jīng)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引用法規(guī)
[1]《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三、技術許可合同有哪些附隨義務
1、通知義務,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合同當事人應將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告知對方的義務。
2、關于說明義務,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負有向對方說明義務。
3、關于協(xié)助義務,協(xié)助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應協(xié)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使合同能順利履行的義務。在合同關系上,債務人所負的履行義務多數(shù)是積極的給付義務,以滿足債權人利益為目的。而債權人要現(xiàn)實地享有合同利益 ,就必須以自己的行為接受債務人的履行,配合債務人完成履行行為。如果沒有債權人的配合、創(chuàng)造必要的條件,合同將無法得到履行或不能達到履行的效果。為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誠實信用原 則要求債權人負協(xié)助義務。
4、關于照顧義務,債務人履行合同時,應以謹慎、誠實的態(tài)度照顧合同相對方及合中的標的物,輔助債權人實現(xiàn)給付利益。
5、關于保密義務,保密義務又稱為忠實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負有將通過合同關系而了解到的對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義務。在合同訂立時,為了使對方了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對方透 露自己的一些秘密。這些秘密主要表現(xiàn)為商業(yè)秘密、技術秘密等。
6、關于保護義務,當事人履行合同時,應 盡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護相對方人身和財產(chǎn)利益。
四、保管合同的附隨義務
保管義務不是附隨義務,我國《合同法》中對附隨義務的規(guī)定大體包括了以下幾個方面1、通知義務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將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告知對方的義務。關于告知義務。
2、關于說明義務,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負有向對方說明義務。
3、關于協(xié)助義務,協(xié)助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應協(xié)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使合同能順利履行的義務。在合同關系上,債務人所負的履行義務多數(shù)是積極的給付義務,以滿足債權人利益為目的。
4、關于照顧義務,債務人履行合同時,應以謹慎、誠實的態(tài)度照顧合同相對方及合中的標的物,輔助債權人實現(xiàn)給付利益。《合同法》第156條、第247條、第265條、第301條、第416條則作了規(guī)定。
5、關于保密義務,保密義務又稱為忠實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負有將通過合同關系而了解到的對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義務。在合同訂立時,為了使對方了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對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秘密。這些秘密主要表現(xiàn)為商業(yè)秘密、技術秘密等6、關于保護義務,當事人履行合同時,應盡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護相對方人身和財產(chǎn)利益。
引用法規(guī)
[1]《合同法》 第156條
[2]《合同法》 第247條
[3]《合同法》 第265條
[4]《合同法》 第301條
[5]《合同法》 第416條
五、保管合同寄存人的義務是什么
保管合同寄存人的義務主要包括1、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
2、向保管人說明保管物的瑕疵;
3、必要的聲明和告知義務;
4、按合同約定支付保管費。有償?shù)谋9芎贤拇嫒税匆?guī)定向保管人支付一定的費用,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之一。
六、在沒有約定保管期間,保管合同是否有任意解除權
1.沒有約定保管期間的保管合同沒有任意解除權。
2.【法律依據(jù)】 《合同 法》第四百一十條,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引用法規(guī)
[1]《合同 法》 第四百一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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