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標準是什么?
一、要怎么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特殊羈押期限,指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但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并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和程序。主要情況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根據六機關《規定》的第30條、第31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延長羈押期限時,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7日前提出,并書面呈報延長羈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156條和157條規定的條件,需要延長犯罪嫌疑人偵查羈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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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154條
[1]《規定》 第30條
[2]《規定》 第31條
[1]《刑事訴訟法》 第154條
二、延長羈押期限怎么計算規定是什么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關于延長羈押期限怎么計算的問題,還可以點擊在線律師咨詢,我們幫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三、延長羈押期限應該怎么樣算
1、刑事拘留是以日為計算單位而且期間開始之日不算在期間以內,即從期間開始的次日計算。期間的 屆滿以法定期間日數的最后一日為止。
2、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從第2日開始計算,期限屆滿日期為4月4日;如果延長刑事拘留4日的,期限屆滿日期為4月8日;如果延長刑事拘留至30日的(即從4月4日延長27日),由于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屆滿日期為5月1日。
四、延長羈押期限該怎樣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審判。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五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五、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條件是怎樣的
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并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和程序。主要情況有1.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2.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推延期審理。
3.下列案件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法律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六、偵查羈押期限應該怎么計算
1、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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