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清算組補助金計算有法律依據嗎?
一、公司破產清算組補助金怎計算的,有沒有法律依據
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之后,要按照員工的工作時間,員工的月工資來計算補助金,員工在單位工作一年,單位給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勞動者在單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用人單位支付半個月的工資就可以。
二、公司破產補償金怎么算
經濟補償金以應發工資為計算基數,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賠償金是按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的二倍支付。(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三、國營企業破產補償金是如何樣的,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
以企業破產時本人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標準計發經濟補償金;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以本人進中心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發經濟補償金。領取經濟補償金人員如本人月平均工資低于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標準,按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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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破產的補償金怎么算
1、破產的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公司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四十七條
五、企業破產給職工的補償金要怎樣算
1、職工的安置費不同于職工因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而得到的補償金,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得到的補償金依據的是勞動法的直接規定,適用于所有的企業;而企業的職工安置費根據的是有關國有企業破產兼并等的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個別地方政府的規章的規定,具有很強的政策性,且其僅適用于國有企業破產改制中的職工。
2、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根據《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該補償金請求權可以參照《破產法》的規定作為第一順序清償的破產債權參與企業的破產分配,而職工安置費則不適用該規定。最后最大的區別在于,職工的補償金是由企業負擔的,屬于勞動法上的法定責任,對應的是職工的補償金請求權;而職工的安置費雖然一部分體現為企業負擔,但根本上屬于政府就破產企業職工就業安置應承擔的社會責任,職工只有在自愿選擇一次性發放安置費的時候才存在安置費請求權。
3、根據國發1997、
10 號文的規定,除了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破產企業的破產外,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費不由企業負擔,而只能從當地政府補貼、民政救濟和社會保障等渠道解決,所以它不像職工的解除勞動關系補償金及其他債權一樣要由破產企業來負擔;而且職工安置費并不是都作為安置費一次性發放給職工的,而是會用于轉業培訓、介紹就業、發放基本生活費等等就業安置用途。所以一般情況下,破產企業的職工安置費并不從企業破產財產的變賣中來支付,因而也就不會和企業的破產債權人的利益存在沖突。
4、但根據《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即國發1994、59號文,以及國發1997、
10 號的規定,在這些試點城市中納入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破產時,其職工安置費由企業負擔。根據規定,破產企業在轉讓其土地使用權后,應從轉讓所得中優先支付企業的職工安置費,即使是該土地使用權已經設定了抵押的,也應該優先支付職工安置費后再用于償還抵押權人的債權。
5、如果企業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不足以支付安置費用的,則由企業其他財產的轉讓所得中撥付,且先從未設定抵押的財產轉讓所得中支付,不足的再從已設定抵押的財產轉讓所得中支付。最后仍不足的,則根據企業的隸屬關系由同級政府負擔。因此,對于納入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的破產來說,職工安置費不僅優先于破產法上規定的破產債權,甚至還優先于設定了擔保的債權,在順序上更接近于破產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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