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改進后是否構成侵權?
一、發明專利改進后算不算侵權
算侵權。專利侵權遵循全面覆蓋原則,只要當事人的產品所包含的技術特征是否完全覆蓋對方專利的權利要求,就構成侵權,不論是否改進技術。專利侵權要同時滿足幾個條件
一、專利有效;
二、進行以營利為目的的生產經營活動。
《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引用法規
[1]《專利法》 第十一條
二、專利權申請未公布期間算侵權嗎,法律有哪些規定
在專利權申請未公布期間是不能構成侵權的,根據《專利法》規定,專利權是從行政主管部門正式授權之日起才生效的,在此之前不擁有專利權,不過,如果發明專利在授權前已經公開,且在公開日至授權日之間有臨時保護期,在此期間使用他人的發明,可要求支付合同的使用費。
三、專利只是侵犯其中一個權力算侵權嗎
算侵權。專利侵權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了依法受保護的有效專利的違法行為。其表現形式包括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一條
四、專利權失效,使用專利是否侵權
1.現在使用不侵權,如果恢復了專利權,繼續使用則侵權;
2.專利權人是可以恢復,滯納金繳納時間為6個月,即為20170120內繳納年費及滯納金即可恢復;20170120也未繳納,則會在兩個月內20170320內收到專利終止通知書,如未恢復,則在四個月內終止,即在20170720內終止;如需恢復專利權,則需要提供不可抗拒事由證明,恢復專利權。
3.相關法律依據如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專利權人未按時繳納授予專利權當年以后的年費或者繳納的數額不足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專利權人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滯納金;
專利年費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或者繳足專利年費和滯納金的,自滯納期滿之日起兩個月內,最早不早于1個月,作出專利權終止通知,通知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未啟動恢復程序或恢復未被批準的,在終止通知書發出4個月后,在專利登記簿和專利公報上分別予以登記和公告。之后,專利申請案卷存入失效案卷庫。專利權終止日應為上一年度期滿日。
請求權利恢復必須遵守下列原則
1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誤了期限,造成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但是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專利局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復其權利;
2當事人因正當理由而耽誤了期限,造成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專利局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專利局說明理由,請求恢復其權利;
3未按期繳納維持費或年費的,只能以不可抗拒的事由為理由,請求專利局恢復其權利。 辦理權利恢復手續,要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并附具有關證明。還要繳納恢復費。
引用法規
[1]《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九十六條
五、專利權失效,使用專利是否侵權,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專業分析1.現在使用不侵權,如果恢復了專利權,繼續使用則侵權;
2.專利權人是可以恢復,滯納金繳納時間為6個月,即為20170120內繳納年費及滯納金即可恢復;20170120也未繳納,則會在兩個月內20170320內收到專利終止通知書,如未恢復,則在四個月內終止,即在20170720內終止;如需恢復專利權,則需要提供不可抗拒事由證明,恢復專利權。
3.相關法律依據如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專利權人未按時繳納授予專利權當年以后的年費或者繳納的數額不足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專利權人自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滯納金;
專利年費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或者繳足專利年費和滯納金的,自滯納期滿之日起兩個月內,最早不早于1個月,作出專利權終止通知,通知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未啟動恢復程序或恢復未被批準的,在終止通知書發出4個月后,在專利登記簿和專利公報上分別予以登記和公告。之后,專利申請案卷存入失效案卷庫。專利權終止日應為上一年度期滿日。
請求權利恢復必須遵守下列原則
1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誤了期限,造成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但是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專利局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復其權利;
2當事人因正當理由而耽誤了期限,造成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專利局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專利局說明理由,請求恢復其權利;
3未按期繳納維持費或年費的,只能以不可抗拒的事由為理由,請求專利局恢復其權利。辦理權利恢復手續,要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并附具有關證明。還要繳納恢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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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九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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