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審理工傷行政案件
一、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審理工傷行政案件
關于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的回答如下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在認定是否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本人主要責任”、第十六條第(二)項“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條第(三)項“自殘或者自殺”等情形時,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事故責任認定書和結論性意見的除外。前述法律文書不存在或者不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就前款事實作出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提供的相關證據依法進行審查。《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第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后,發現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已經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第四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第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六條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第七條 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屬于用人單位原因;(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第九條 因工傷認定申請人或者用人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工傷認定錯誤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在訴訟中依法予以更正。工傷認定依法更正后,原告不申請撤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作出原工傷認定時有過錯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確認違法;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無過錯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第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頒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2]《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六條
[3]《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六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六條
[2]《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條
[3]《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條
[4]《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條
[5]《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條
[6]《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條
[7]《工傷保險條例》 第七條
[8]《工傷保險條例》 第八條
[9]《工傷保險條例》 第九條
[10]《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條
二、審理工傷案件
三個月內。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三、工傷員工結案離職時需要辦哪些手續,需要工傷員工簽哪些文件
1,工傷結案的職工辦理離職手續時,單位還需要向工傷保險部門申請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2,單位還需要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工傷職工離職時除了要和單位辦理工作交接,填寫工作交接清單外,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外,單位還要另外準備一份工傷補助金領取表,注明工傷等級、發放標準、具體發放數額、發放或領取方式,由職工本人確認簽字。
四、你好請問律師代理工傷認定案件的注意事項是什么
(一)詳細聽取受傷職工事發經過陳述,并作相應談話記錄,并要求委托人簽字,主要記錄以下1、受傷職工身份情況;
2、用工單位的大致情況(一般能說出單位名稱);
3、何時建立勞動關系,有無簽訂勞動合同,有無辦理工傷保險;
4、工作崗位及相關職責;
5、工資報酬及培訓情況;
6、勞動保護及相關防護措施;
7、發生工傷事故的時間、地點、原因、受傷部位;
8、治療過程,住院時間、醫療費支付情況,受傷后用人單位態度及意見;
9、受傷職工家庭成員及大致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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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受傷職工本人的要求及期望。
(二)核對相關病歷、醫院證明是否醫療終結,是否存在過醫療情形;
(三)到事故現場作調查與核對,并查明以下(路程較遠的,應在辦理委托手續后進行)
1、用工單位的名稱、單位或工程項目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系電話;
2、單位開辦時間事工程的開工時間、竣工時間(應與受傷職工的第一次上班及受傷時間相吻合);
3、工程發包單位訴訟,便于以后財產保全時暫扣工程款;
4、與目擊證人(工友)取得聯系,并留下聯系方式,以便作調查筆錄;
5、發生以下情形做相應的證據保全工作
1用工單位或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明確表態不承認受傷職工是其職工或不在用人單位或工程施工地點受傷的;
2用人單位或工程施工負責人有毆打、恐嚇、驅逐受傷職工情形的。
(四)仔細核對,確定是否向勞動監察部門或其它部門進行控訴或要求其主持調解。
(五)其它,如核對受傷事故發生之日起是否超過一年,如超出一年,則超過工傷認定時效,勞動部門不會受理工傷認定。
五、上班路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定為同等責任能不能申請工傷
依據目前我《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班途受機車事故傷害屬于工傷1、要具交警事故認定書面間及路線寫非明確應能證明班途發;
2、應先申請工傷認定;認定工傷若殘疾或行障礙繼續申請勞能力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規定診斷、鑒定職業病所單位應自事故傷害發或者診斷、鑒定職業病起30內向統籌區勞保障行政部門提工傷認定申請遇特殊情況經報勞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限適延用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組織事故傷害發或者診斷、鑒定職業病起1內直接向用單位所統籌區勞保障行政部門提工傷認定申請第十八條提工傷認定申請應提交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單位存勞關系(包括事實勞關系)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2]《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六、申請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傷怎么申請工傷
您好!關于您咨詢的“申請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傷怎么申請工傷”問題回復如下發生交通事故后,所在單位應當自交通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工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如果您還想了解其他法律問題,聽律網網還提供了專業的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再次進行法律咨詢。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2]《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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