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原則是 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是什么?
一、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原則是
被告的舉證責任(政府)1、被告對作出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2、“卷宗主義”原則。即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必須“先取證,后裁決”,奉行“證據在先”原則。被告只能依據行為之前調查收集完成的案件卷宗中的證據,來證明自己做作的行政行為合法。訴訟規程中調查取得的證據,在訴訟中不可納入。
3、被告怠于舉證,視為沒有舉證,要承擔不利后果。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可以向法院提供證據。第三方無法提供的,可以申請,法院依職權調取。
4、復議維持的案件中,復議機關和原機關共同承擔原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梢杂梢粋€機關實施舉證行為。復議機關還負有復議程序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5、原告或者第三人確有證據證明被告持有的證據對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開庭審理前書面申請法院責令行政機關提交,申請理由成立的法院應當責令行政機關提交,因提交證據所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預付。行政機關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該證據主張的事實成立。原告舉證責任
1、初始證明責任原告應當提供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證據。自己是適格的原告。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和管轄。
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但是下列情形除外被告應該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原告因正當理由不提供證據的。
3、在行政賠償、行政補償的案件中,無論是單獨提起還是一并提起的,原告都應當對被訴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因被告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二、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是什么?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收集或提供證據的義務,并有運用該證據證明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張的責任,否則將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危險。我國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特殊情形下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行政行為符合專門行政單位處理程序的一個最基本規則是“先取證,后裁決”。行政單位在作出裁決之前,要充分收集確鑿證據,然后根據事實這個事是怎么樣就是怎么樣、對照相應的法律,作出最后的裁決,不能在毫無證據或證據不確鑿的情況下,就對相對的人來作出行政行為與判決。這是被告承擔行政訴訟證明責任的基礎。
三、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是什么?
1、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這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即原告對自己提出的訴訟以及有關事實負舉證責任。被告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提出反訴也要舉證加以證明。第三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或請求,也應承擔舉證責任。
2、無過錯責任原則。
3、推定過錯責任原則。
4、過錯原則。
5、公平原則。
四、我國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原則是
我國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這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即原告對自己提出的訴訟以及有關事實負舉證責任;被告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提出反訴也要舉證加以證明;第三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或請求,也應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五、行政訴訟被告的舉證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1.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是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也是行政訴訟區別于其他訴訟的特有原則。
2.被告應當主動提供證據,并且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被告如果要逾期提供證據,必須要有正當理由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理由。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致使人民法院無法查證屬實的,則視為被訴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被告將承擔不利后果。
3.在行政訴訟中,雖然第三人舉證應只圍繞自己的利益主張,但在有些情況下,第三人的利益主張和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密切相關。對此《行政訴訟法》還規定了被告證據失權的除外情況,即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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