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中欺詐客戶的民事責任包括哪些
一、證券交易中欺詐客戶的民事責任包括有哪些
所謂證券欺詐行為,是指在發行、交易、管理或者其他相關活動中發生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客戶、虛假陳述等行為。
目前,證券欺詐中的民事責任主要為侵權責任,其構成主要以損害事實、因果關系、過錯為要件,侵權損害賠償是承擔證券欺詐行為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
證券欺詐行為一般給受害人造成的是金錢的損失,針對這種損失法律上最有效的補救就是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證券法》第七十六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
[1]《證券法》 第七十六條
二、證券欺詐客戶行為的種類有哪些
所謂證券欺詐客戶是指證券經營機構或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義務時實施的故意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行為。參照《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已失效)將欺詐客戶行為分為10類
1、證券經營機構將自營業務和代理業務混合操作;
2、證券經營機構違背被代理人的指令為其買賣證券;
3、證券經營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法規和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處理證券買賣委托;
4、證券經營機構不在規定時間內向被代理人提供證券買賣書面確認書;
5、證券登記、清算機構不按國家有關法規和本機構業務規則辦理清算、交割、過戶、登記手續等;
6、證券登記清算機構擅自將顧客委托保管的證券用作抵押;
7、證券經營機構以多獲傭金為目的,誘導顧客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或在客戶的賬戶上翻炒證券;
8、發行人或者發行人代理人將證券出售給投資者時未向其提供招募說明書;
9、證券經營機構保證客戶的交易收益或允諾賠償客戶投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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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三、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既遂的具體需要承擔哪些刑事責任
1、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既遂的需要承擔的刑事責任有一般會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涉案金額特別巨大、后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法律依據《刑法》
第一百六十條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托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后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后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一百六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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