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房屋使用權轉讓合同是否有效,法律依據有哪些?
一、宅基地的房屋使用權轉讓合同是否有效,有沒有法律依據
宅基地房屋使用權轉讓合同在滿足法定條件是有效的,例如簽合同的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對房屋使用權的轉讓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也不違背公序良俗,相關約定意思表示真實,但是有一點要注意,如果對自建房只有使用權,未經產權人同意的轉讓行為是無效的。
二、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后尚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合同有效嗎
1、依法成立的合同,一般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規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的合同,應當自批準、登記時生效。
2、房地產轉讓合同應當辦理過戶登記,但沒有規定合同登記后才能生效,這種情況下,并不影響合同生效,只是合同標的物房地產的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發生轉移的效力。
三、雙方有房屋轉讓協議書,如今有一方存在未完全履行協議,這樣的是否永久生效
1、以合同書方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訂時起合同成立。合同沒有違法情形的,合同自成立時起生效。一方是否履行,不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
2、合同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屬于違約行為,違約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另外,守約方還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或者不要求履行合同而要求賠償損失。
3、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四、小產權房轉讓協議有效嗎,小產權房轉讓有效嗎知識
合法的小產權房買賣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司法判決基本傾向于認定合同有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魯高法〔2021〕297號)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39條的規定是法律限制未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轉讓的管理性規范,而非效力性規范,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買賣合同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依法認定有效。
引用法規
[1]《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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