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是否重新計算起訴時間
一、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是否重新計算起訴時間
1、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后都是要重新計算起訴時間的,但是,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導致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的時間點是不一樣的。前者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后者在整個訴訟時效過程中.
2、訴訟時效中止的條件
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3、訴訟時效中斷的條件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二、訴訟時效中止,中斷重新計算起訴時間嗎
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后都要重新開始計算起訴時間的,但是,訴訟時效中止的話,重新計算起訴時間的時間點是在最后的6個月之內,但可能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這些行為幾乎是發生在整個訴訟時效過程中的,中斷時間不受法律制度的約束。
三、訴訟因為時間問題想中止,民法典中的訴訟時效中止規定有哪些
一、民法典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二、訴訟時效是中止跟中斷的區別
主要在于發生是由、發生時間、法律效果等三個方面的不同
一發生的事由不同前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后者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
二發生的時間不同前者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后者在整個訴訟時效過程中。
三法律效果不同前者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后者重新計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條
[1]《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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