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詐騙司法解釋 最高院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犯罪的司法解釋具體是什么主要規定
一、最高院詐騙司法解釋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最高院關于詐騙罪結合實踐經驗給出了若干司法解釋,以利于在審判中的具體操作。很多人想知道關于詐騙罪法律到底有哪些解釋。到底,最高院關于詐騙罪司法解釋有哪些?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知識。
一、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二、第二條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并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三、第三條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四、第四條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五、第五條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一)、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二)、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六、第六條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七、第七條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八、第八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九、第九條案發后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騙款物占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但已獲退賠的應予扣除。
十、第十條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二)、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三)、對方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四)、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十一、第十一條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詐騙是一種對公私財產危害巨大的行為,應當予以抵制,針對詐騙大家要提高防范意識。最高院對于詐騙罪給出了詳細的司法解釋,這些解釋在人民法院對詐騙罪的審理判決中起指導作用。最高院關于詐騙罪司法解釋有哪些?以上就是小編對問題的回答,大家看過之后會有一個具體的了解。
二、最高院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犯罪相關司法解釋具體是什么主要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條)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故意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情節嚴重的行為。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第三百九十八條
三、最高院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犯罪的司法解釋具體是什么主要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設立用于實施考試作弊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布有關考試作弊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最高院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犯罪的相關司法解釋具體是什么重要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條)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故意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情節嚴重的行為。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第三百九十八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