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可以主動變更開庭時間,法律上有具體規定嗎?
一、法院主動變更開庭時間可以嗎,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法院主動變更開庭時間是不可以的,只有經過當事人申請之后,人民法院審查符合延期審理的條件的,此時才是可以變更開庭的時間的。除此之外,我國的人民法院是不能主動地延期審理的,此時是不符合法定的”不告不理“的原則的。
二、法院開庭時間變來變去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五十五條 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訴人可以建議法庭延期審理:(一)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提供證據的;(二)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需要補充偵查進行查證的;(三)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補充、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四)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提出意見的;(五)需要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六)公訴人出示、宣讀開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證據以外的證據,或者補充、變更起訴,需要給予被告人、辯護人必要時間進行辯護準備的;(七)被告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公訴人不掌握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需要調查核實的;(八)公訴人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證明,需要調查核實的。在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前發現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人民法院延期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引用法規
[1]《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四百五十五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三、法院可以變更法院開庭時間嗎
一般情況下,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很嚴格的。除非發生一些特定事由,如延期或者中止。但即使是發生特定事由,在卷宗里也有詳細記載。如果事情確實是法院更改開庭時間,可以持立案通知書及繳費單據,向該法院監督部門或者院長信箱反映。如果沒有答復,也可以向檢察院民事審判監督科反映。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開庭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后的審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時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
四、法院立案后開庭時間會再次變動嗎
按照法律規定,法院采取簡易程序審理的(案情簡單,爭議不大)立案后5天內必須送達對方當事人,給對方當事人15日答辯期,期滿后即可開庭,3個月內結案;法院采取普通程序審理的(案情較為復雜,爭議較大或者案件爭議標的較大、案件影響較廣的)立案后5天內必須送達對方當事人,給對方當事人15日答辯期,30日的舉證期限(15日答辯期可以覆蓋),舉證期滿后即可開庭,6個月內結案,案情特別復雜的,可向本院院長申請延長6個月,在不能審結的,再向上級法院申請延長6個月,期內必須審結。
五、法院可變更開庭時間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六、法院定好的開庭時間可以變嗎
可以取保,但是嫌疑人和親屬只有取保候審的申請權,核準權在辦案單位。一般而言,至少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可能取保1、沒有犯罪前科;
2、沒有多次治安處罰記錄;
3、涉嫌罪名和事實涉及的刑期在3年以下,或者有判處緩刑的可能,或者有判處3年有期徒刑的可能;
4、認罪態度好;
5、悔罪表現好;
6、取保候審不會激化社會矛盾;
7、其他條件等。具體做法,你可以先找辦案人員口頭問問,如果可能再提交書面申請;或者,委托律師代理。還有其他疑問,點擊“咨詢我”進行咨詢,為您提供專業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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