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立案標準
一、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立案標準
5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頒布的《立案追訴標準(二)》第七十四條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聯網或者其他媒體公開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2.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三)其他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引用法規
[1]《立案追訴標準(二)》 第七十四條
[2]《立案追訴標準(二)》 第二百二十一條
二、民間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要怎么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條【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條
三、公司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要怎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條【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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