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進入清算程序后,如何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一、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后該如何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后,債權人應當及時申報債權,同時,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將清算過程中的信息公開,以保障己方的知情權。對于享有優先受償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及時償還債務。公司注銷,債權人應當自接到清算組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提交債權證明材料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報人應當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和債權證明。申報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交證明財產擔保的證據。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登記申報的債權時,應當記明債權人名稱、住所、開戶銀行、申報債權數額、申報債權的證據、財產擔保情況、申報時間、聯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
債務清償順序如下
1、破產財產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2、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3、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4、普通破產債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二、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后如何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清算時保護債權人的方法是1、清算組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公司的債務人應當向公司清償債務;
3、清算組以公司財產清償債務;
4、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或者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
三、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債權人利益該如何保護
普通債權人應在得知法院受理企業破產申請后,與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取得聯系,申報自己的債權。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引用法規
[1]《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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