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成為債務人,債權人應如何應對?
一、隱名股東作為債務人,隱名股東的債權人怎么處理
1、隱名股東并沒有公司法意義上的股權、股份,但如果在債務關系中,債權人提供了隱名投資者的隱名投資狀況,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以實現其債權。
2、【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二、隱名股東如何行使權利的,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隱名股東可以通過召開股東大會的行使行使權利,也可以通過與顯名股東簽訂協議的方式行使權利,隱名股東是公司的實際出資人,按時完成對公司的出資,但是不參與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權利是怎樣的,有沒有法律依據
一般在公司的股東分為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但無論是哪一種股東其獲得的權利義務具有等同性,且若是公司發生意外的話,隱名股東也不得逃避其風險和責任,在破產之后,也是要進行清償的。
四、隱名股東是否持有公司股權,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隱名股東都是持有公司的股權,隱名股東是屬于公司的實際出資人,但都是會由顯名股東進行處理各項事務;但如果想要確定隱名股東的身份就是一定要有證據來證明自己是實際的投資人。
五、隱名股東的權利被侵犯該如何辦
首先,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其次,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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