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賠償金中含誤工費嗎? 殘疾人賠償金的標準是什么,賠償金的標準是什么
一、殘疾賠償金中含誤工費嗎?
殘疾賠償金中含誤工費,很多殘疾人在治療期間都是不能到單位就職的,此時無疑會因為誤工情形的存在而不能獲得單位發的工資,故此導致其殘疾的主體就需要支付誤工費,但是其一旦確定殘疾,并且不能勝任單位的工作之后,一般只能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等補償金。
二、殘疾人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怎么算?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傷殘系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第25條2、第30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5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30條
三、殘疾人賠償金的標準是什么,賠償金的標準是什么
您好!關于“殘疾人賠償金的標準是什么,賠償金的標準是什么”的回復如下殘疾賠償金計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明確了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和計算期限。計算標準采取了“定型化賠償”的方式,即通過固定的計算標準和期限來確定賠償數額。1.1采取了“定型化賠償”的方式原因殘疾賠償金作為對喪失勞動能力這一損害的填補,本應從根據受害人的個體素質、工作能力、教育程度等主觀因素出發,估測其具備完整的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在未來能夠取得的收入,由此,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依據。但是,這種預測沒有客觀的標準,而且其無法預測的不確定因素很多,當事人對此很難達成較為一致的認識,不利于糾紛的解決。
1.2計算標準的變化1.
2.1舍棄了我國原先采用的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標準,改采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對保護殘疾受害人更為有利)。
1.
2.2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根據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除以平均負擔系數計算出的個人平均收入。按照國家統計局的有關解釋,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被調查的城鎮家庭居民在支付個人所得稅、財產稅及其它經常性轉移支出后所余下的實際收入。平均負擔系數是指每一就業者負擔人數。(例如,我國2000年的城鎮就業者的平均負擔系數為1.
86,其中北京市2000年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0349.7元。)
1.
2.3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也是指根據農村居民家庭純收入除以平均負擔系數計算出的農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例如,我國2000年農村居民的平均負擔系數為1.
52,北京市2000年的農村居民純收入為4604.55元。 )
1.
2.4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一個客觀的標準。政府統計部門都會在每一個統計年度結束后的一定時間,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其中就包括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實踐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會以通知方式明確具體標準,以江西省為例,如《江西省中賠償項目參照指標》( 贛高法50號 )計算期限2.1對于計算期限,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也是采取定型化方式,即以二十年的固定期限為標準。在第25條第1款規定“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2以前的有關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中有關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的賠償期限與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本條規定殘疾賠償金的賠償期限不一致,如
2.
2.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規定殘疾生活補助費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的規定。
2.
2.
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也有所區別。
2.
2.3舊的解釋與新的解釋相沖突,在以后的適用中,當然按新的解釋處理。但是,此解釋與行政法規的沖突如何解決,還需要進一步明確。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5條
[1]《江西省中賠償項目參照指標》 第25條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
四、誤工費與殘疾賠償金的區別
確定撫養費數額時,雙方可先行協商,若能協商一致的,法院會按照雙方協商的結果來確定。如果雙方就撫養費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法院會參考雙方分居期間不與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支付撫養費的數額,如果沒有支付撫養費或者沒有分居,那么則會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一般來說,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并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五、刑事犯罪致殘賠償殘疾賠償金嗎
根據《民法典》第106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組織解散(一)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決定解散;(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106條
六、交通事故中,殘疾人的賠償金是怎樣計算的?
交通事故中殘疾賠償金的計算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最高法院該解釋在理論上采取的是“勞動能力喪失說”,根據交通事故傷殘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客觀計算其未來收入的損失。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與殘疾賠償金的關系,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是否影響殘疾賠償金的總額實踐中很多人對這個問題有一種錯誤的認識,認為只要有傷殘等級就得賠償20年,因此得出的結論是一級傷殘和十級傷殘的賠償數額是一樣的。其實,從條文含義就可以看出這種理解是錯誤的,殘疾賠償金是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進行計算的,也就是說“程度”或“等級”不同,殘疾賠償金也不同。司法實踐中一般將傷殘等級作為賠償標準的系數,即一至十級對應百分比系數分別為100至10,具體計算方式如下一級傷殘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級傷殘則乘以90,依此類推,十級傷殘乘以10,這樣,傷殘程度越嚴重,殘疾賠償金也越高。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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