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只為職工購買意外險,職工未購買工傷險,可申請工傷賠償嗎?
一、企業只為職工購買了意外險,沒買工傷險,能要求工傷賠償嗎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和社會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者及親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意外傷害險是指人的身體和生命受到外來和不可抗拒因素的意外傷害后,根據投保對雙方合同的約定和投保額,從保險公司獲取相應的賠償,二者并不相同。
從性質上說,工傷保險屬于法定的社會保險,由政府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機構)管理,具有強制性,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將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
1、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工傷保險具有社會強制性而意外傷害保險則屬于商業保險,其規范調整屬于商法部門,不具有強制性,保險的賠償金額可根據投保金額大小而不同,體現締約自由性。從承擔責任的主體看,建立工傷保險的目的是為了分散用人單位承擔責任的風險,調動社會力量以保證用人單位損失減少,因此,用人單位在繳納一定數額保險金后,最后由國家進行統一管理的社會基金支付賠償金。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其賠償是由保險公司從收取的保費中支付。
2、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參加商業保險中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后是否還應當參加工傷保險問題的復函》的有關規定,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強制實施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按照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無論是否參加了商業保險中的人身意外傷害險,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人身意外傷害險不能代替工傷保險。企業在參加工傷保險的同時,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為職工辦理人身意外傷害險。用人單位的投保行為純粹屬于給員工的額外福利,無法起到替代工傷保險的功能。綜上,職工在獲得人身意外傷害險賠償后,仍可以主張工傷保險賠償。用人單位不能以職工已獲得人身意外傷害賠償為由進行抗辯,職工可以同時得到該兩種賠償。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
[1]《關于參加商業保險中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后是否還應當參加工傷保險問題的復函》 第七十二條
二、買了意外保險,出了工傷意外保險是否也可以報
1、工傷意外保險
隨著經濟發展越來越快,工作期間,發生工傷意外的概率越來越大了,國務院在2004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工傷意外保險條列》,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2、工傷意外保險認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引用法規
[1]《工傷意外保險條列》 第十六條
三、買了工傷保險后能買意外保險嗎
單位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后還能買意外保險,雙方并不沖突。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不繳納。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則依法享受傷殘待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五條
四、工地工傷沒有買保險,只有人看見受傷的,可以怎么樣去申請工傷
一、先申請工傷認定。單位應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日內報告,單位自30日內,受傷害職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1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如果是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承認,則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事實勞動關系)。
2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等。
二、勞動能力鑒定(傷殘等級鑒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期內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可向單位所在地人社局勞動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填寫《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確認)表》,提交
1工傷認定決定書或《工傷證》的復印件 1份;
2被鑒定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1份、一寸照片2張;
3被鑒定人的病歷、診斷證明、理化檢驗報告、 CT、X光片等診療資料的復印件;
4其他。
鑒定標準《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T
16180-
2014
三、工傷待遇包括⑴醫療費,⑵住院伙食補助費,⑶護理費,⑷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者月工資×法定月份數(不同的傷殘等級月份數不等),⑸一次性醫療補助金重慶職工平均月工資標準×法定月份數(不同的傷殘等級對應不同的月份數),⑹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或傷殘津貼,⑺停工留薪期工資治療時間(不同傷情時間不同)×勞動者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⑻后續治療費,⑼殘疾輔助器具費,⑽交通費等。
協商賠償不成,用人單位所在地或事故發生地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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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地上怎么買工傷保險啊?
您好!關于“工地上怎么買工傷保險啊?”的回復如下很高興回答你提出的關于工地工傷保險怎么買這一問題,首先,1、建筑施工企業中相對固定的職工,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
2、建筑施工企業中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設項目使用的職工,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參保繳費標準① 新建項目(項目開工前一次性繳納)應繳工傷保險費=工程合同總造價(稅前)×
0.
08%注意建設項目變更工程造價的,施工承包單位應在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由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重新計算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追加工程造價的,施工承包單位應當補繳工傷保險費差額;減少工程造價的,由社保經辦機構退回工傷保險費差額。② 在建項目(適用于已取得施工許可證但尚未竣工的建設項目)應繳工傷保險費=工程總造價×
0.
08%×〔(項目施工期總天數-已施工的工期天數)÷項目施工期總天數〕。
六、公司沒給員工買工傷保險,發生了工傷如何辦
沒買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受工傷,工傷職工可以先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如可能構成傷殘的,再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最后根據具體的情況,要求公司賠償各項費用。
主要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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