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單位是否可以將工程轉包
一、承包單位能不能將工程轉包
不能。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
二、承包人能將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嗎
1、在建筑工程領域,因轉包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故對轉包也稱為“非法轉包”。
2、工程轉包是指建設工程的承包人承包建設工程后,不自己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而是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倒手轉讓給第三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讓給其他人承包,使該第三人或其他人成為該建設工程的實際承包人的行為。
3、工程轉包包括三種情形
1、自己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倒手轉讓給第三人;
2、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讓給其他人承包,使該第三人或其他人成為該建設工程的實際承包人;
3、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并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視同轉包行為。
4、因此,承包人不得將工程轉包給他人。
三、承包單位能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嗎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
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
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法律依據】
《建筑法》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
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引用法規
[1]《建筑法》 第二十九條
四、如果存在工程分包,可將轉包人、分包人和發包人可以同為被告嗎
實際施工人在提起訴訟時,可將轉包人、分包人和發包人一并列為案件被告。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一)》明確規定,即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只要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仍應予支持。因此,在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情況下,實際施工人是完全有權請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的。
風險提示通過轉包人、分包人和發包人的相互質證與答辯減輕實際施工人的舉證責任。盡管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但實際施工人這么做,并不會因此加大訴訟成本,承擔額外責任,相反,有助于加快訴訟進程,加大實現債權的概率,因此是完全可行的。
五、發包單位可不可以將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
1、發包單位不可以把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
2、盡管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
3、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再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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