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非法儲存爆炸物罪既遂的量刑標準
一、刑法中非法儲存爆炸物罪既遂是以什么標準量刑的
刑法中非法郵寄爆炸物罪既遂的量刑標準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郵寄爆炸物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槍支、彈藥、爆炸物管理的法規,非法郵寄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刑法中非法儲存彈藥罪既遂是以什么標準量刑的
量刑標準如下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犯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危險物質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數量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盜竊、搶奪軍用槍支的;
(三)盜竊、搶奪手榴彈的;
(四)盜竊、搶奪爆炸裝置,危害嚴重的;
(五)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并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三、刑法中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既遂是以什么標準量刑的
1.從行為犯的概念以及刑法對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規定可以看出,只要行為人著手實施非法制造爆炸物,無論成功與否,即為犯罪既遂。
2.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結合法條以及行為犯理論,行為人只要實施非法制造爆炸物,無論成功與否、數量大小,即為既遂犯,應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定罪處罰。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個人或者單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即非法制造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千克以上才構成本罪。司法解釋已將該罪名從單純的行為犯中有所突破,行為人制造的爆炸物即使不是解釋中所規定的炸藥、發射藥、黑火藥、煙火藥,但也必須是具有爆炸能力的爆炸物,而且達到解釋規定的數量才構成本罪。按照行為犯理論,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定罪處罰明顯與司法解釋相悖,與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原則不符。司法解釋已將該行為具體量化為一定數量的炸藥、發射藥、黑火藥、煙火藥等具有爆炸能力的爆炸物,量化已突破該罪名的行為犯理論。所以這兩種行為,不應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處罰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二十五條
四、刑法中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既遂是以什么標準量刑的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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