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監視居住規定是什么,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一、執行監視居住規定是什么,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執行監視居住規定是被監視人不能擅自離開居住地、不能隨意與他人見面、不能干擾證人作證、傳訊要到案、被監視人的有關的證件要被執行機關暫時保存和不能毀滅證據竄供。如果違法其中的一條就會被收監。
二、兩規監視居住的規定有什么,法律規定是什么
監視居住是由公安機構負責執行的,有明確的時間限制,不能超過六個月,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需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在監視居住期間,未經執行機構的批準,不能隨意離開居住地。
三、檢察院指定監視居住的有關規定是什么,有哪些法律規定
犯罪嫌疑人沒有固定的住所,可以由檢察院、公安機構、人民法院指定監視居住,指定監視居住,有一定的時間限制,不能超過6個月,執行監視居住后,會在一天之內通知被監視人的家屬。
四、解除監視居住繼續偵查的規定是什么,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解說監視居住繼續偵查的規定是,如果公安機關對案件在繼續偵查的時候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構成犯罪的話,我們是可以申請解除監視居住,如果在偵查過程中認為需要提起公訴的話,那么就會進入公訴的程序。
五、拘留所探視時間有規定嗎,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拘留所探視時間是有規定的,一般是每天下午2點到3點半。在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中,我國法律規定了拘留的探望時間,并不是隨時可見,此時分為兩種情況,一般是律師可見或者家屬提前進行預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