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盜版軟件是否屬于侵權行為?
一、使用盜版軟件是否屬于侵權行為
1、個人使用盜版軟件構成侵權。
2、《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引用法規
[1]《著作權法》 第四十八條
二、使用盜版軟件屬于侵權嗎
屬于侵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計算機軟件用戶未經許可或者超過許可范圍商業使用計算機軟件的,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
(一)項、《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
(一)項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而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
(一)項(
2010年修訂后的《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及《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
(一)項“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的;”可知,我國現行法律將未經合法授權或者超過許可范圍商業使用計算機軟件的行為定位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作品的行為”,也就是說,使用盜版軟件或使用未經授權的軟件侵犯了著作權人對計算機軟件享有的復制權。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七條
[1]《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第二十四條
[2]《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第四十七條
[1]《著作權法》 第四十八條
[1]《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第二十四條
三、使用盜版軟件是侵權行為嗎
使用盜版軟件是侵權行為。
盜版軟件(侵權復制品)的善意持有人,無權繼續使用該盜版軟件,應停止使用并銷毀,否則構成侵權。
若是惡意持有人(即明知是盜版軟件還安裝使用的),本身便構成侵權,既要停止使用,銷毀,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十條
引用法規
[1]《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第三十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