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租賃的出租房是否可以轉租,規定是什么
一、承租人租賃的出租房可以轉租嗎,該如何規定的
承租人租賃的出租房可以轉租,但前提是承租人轉租需要經過出租人的同意,并且轉租的期限不得超過承租人租賃的剩余期限。在承租人經過出租人的同意轉租之后,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間就形成了一個有效的租賃合同。
二、承租人有權轉租房屋嗎,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
如果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有權轉租房屋。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八條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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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條
[2]《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八條
[1]《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條
[1]《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八條
三、房屋租賃期間乙方能不能轉讓,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咨詢解答
房屋租賃期間乙方經出租人同意能轉讓。承租人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須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轉租后,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條
四、一房數租,誰能獲得租賃權,法律有哪些規定
一房數租,已經合法占有承租房屋的承租人優先獲得租賃權;數個承租人均為合法占有該租賃房屋,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承租人優先獲得租賃權;數個承租人既沒有合法占有租賃房屋也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租賃合同成立在先的承租人優先獲得租賃權。
五、房屋租賃合同轉讓,房屋租賃收益權是否能轉讓
我給你講一下房屋租賃合同轉讓的范本要注意些什么吧。簡稱轉租。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將租入資產出租給第三方的行為。轉租至少涉及三方(原出租人、原承租人和新承租人)和兩份租約(原出租人和租約)。當事人(4個)設備供應商,第一出租人,第二出租人;和第一承租人、第二承租人。合同購貨合同、租賃合同、轉讓租賃合同。房屋轉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將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為,包括以聯營、承包經營和合作經營等名義,將承租房屋交付給他人使用并獲得租金性質的保底收益的,均為房屋轉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轉租
1、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2、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擅自搭建的;
3、預租的商品房。另外,租賃合同中未約定可以轉租,且出租人不同意轉租的,承租人也不擅自轉租。承租人擅自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與承租人的租賃合同。
4、不得違背雙方意愿,有問題,雙方要共同討論。二、房屋轉租要注意什么1、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不采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業轉租給第三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4、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5、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須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辦理備案需要提交的資料
1、房地產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2、出租人、承租人的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
3、房屋租賃合同。
六、抵押期間,被抵押的房產能否轉讓,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房產抵押期間可以轉讓。
《民法典》規定抵押財產以自由轉讓為原則,當事人約定禁止或限制轉讓為例外。抵押財產轉讓只需要通知抵押權人即可。
關于轉讓所得價款,《民法典》則規定,只有當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時,抵押權人才可以請求將轉讓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進一步規定了約定禁止或限制轉讓的效力只有將“禁止或限制轉讓的約定”進行了登記,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才不發生物權效力。
由此可見,即使雙方明確約定抵押財產不能轉讓,如果該特別約定沒有進行登記,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仍然有效,受讓人可以依法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四十三條,當事人約定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抵押財產但是未將約定登記,抵押人違反約定轉讓抵押財產,抵押權人請求確認轉讓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財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抵押權人請求確認轉讓不發生物權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權人有證據證明受讓人知道的除外;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當事人約定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抵押財產且已經將約定登記,抵押人違反約定轉讓抵押財產,抵押權人請求確認轉讓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抵押財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抵押權人主張轉讓不發生物權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因受讓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導致抵押權消滅的除外。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第四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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