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是什么?
一、公安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是什么?
《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一條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應當自決定受理賠償申請之日起三日內制作《提交國家賠償案件情況通知書》,通知所涉執法辦案部門,并附送國家賠償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復印件。
引用法規
[1]《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一條
二、行政單位國家賠償程序具體是什么啊,求解
專業分析行政單位國家賠償程序如下受理
1.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賠償請求的,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受理。
2.公安機關對賠償請求人的申請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立案,并通知賠償請求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復。
申請書
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請求時,應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
2.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關于國家賠償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是什么?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賠償法的立法宗旨和修法精神,切實保障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申訴權,依法規范賠償監督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今天頒布了《關于國家賠償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據了解,《規定》進一步確定了對檢察機關提出意見的處理方式,更加重視檢察機關對生效賠償決定的法律監督作用。
四、國家賠償法程序在我國是怎樣規定?
按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國家賠償程序,總的原則是賠償請求人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由于我國實行侵權行為機關與賠償義務機關一致的原則,也就是賠償請求人應先向侵權機關申請賠償。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根據行政賠償、刑事賠償的不同情況,國家賠償法規定了不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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