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工作時間突發疾病致殘能否認定為工傷?
一、員工在工作時間突發疾病致殘,能否認定為工傷嗎
不能一概而論,需視具體情況而定。職工因突發疾病致殘、死亡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另一種情況是因公外出期間。對于第一種情況,必須是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是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才能認定為工傷。
對于第二種情況,如果是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突發疾病死亡或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就可以認定為工傷。
比如,某職工因公外出出差住賓館,晚上加班加點整理材料,發生高血壓中風致全身癱瘓,可以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二、在工作時間內,突發疾病,但未死亡算不算工傷
只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才能視同工傷,因此,在工作時間內,突發疾病,但未死亡的不屬于工傷,除非突發的是經過診斷確認的職業病除外。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三、上班途中突發疾病死亡,算工傷嗎
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有以下情況屬于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48小時”的規定,針對的是因自身疾病的情形,而非工作直接造成的。所謂自身疾病發作或死亡,也就是指職工身體健康出現問題,與工作沒有直接因果關系,所以本身不構成“工傷”。但為了更高保障職工的權益,我國對工傷保險的保障范圍進行了適當外延,將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規定為“視同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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