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糾紛起訴程序——合同糾紛起訴流程詳解
一、保險糾紛的起訴程序怎么走合同糾紛起訴流程怎么走?
1、首先要準備起訴狀,各項證據材料,包括合同及證明對方違約事實的證據。
2、各項材料準備好以后,到管轄地法院立案廳立案就行了。
3、立案后法院程序如下立案-庭前調解-庭審(開庭、法庭調查、質證、辯論、最后陳述、休庭)-領取判決-申請執行。
相關法律知識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二、合同糾紛怎么申請訴訟,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首先需要確定訴訟管轄法院,再者就是提交起訴狀并整理好相關的訴訟材料,這樣就可以由雙方進行法庭辯論質證,最后就可以依法的判決,只要判決結果出來之后就需要雙方履行各自的義務。
三、合同糾紛報警立案流程如何進行?
合同糾紛法院報警的立案程序是當事人需要向法院遞交起訴狀、副本和相應的證據材料,然后由法院進行審查,如果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就受理立案;如果不符合的,就不予受理,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書。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同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四、工程擾民糾紛可以仲裁嗎勞動糾紛可以仲裁嗎,有哪些流程?
是必須的,勞動糾紛可以仲裁 ,因為在解決勞動糾紛過程中,勞動爭議仲裁是前置程序。必須先由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后如果當事人仍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流程
1、提出申請。在仲裁時效內,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仲裁書;
2、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3、提交證據材料。受理后,雙方當事人根據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4、開庭。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
5、裁決。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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