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房屋歸屬糾紛的起訴狀,安置房合同糾紛起訴狀。
一、安置房屋歸屬糾紛的起訴狀怎么寫安置房合同糾紛起訴狀怎么寫啊,
安置房合同糾紛起訴狀原告:xx (精神殘疾),男,漢族年月日出生。退休。住址法定代理人xx(系原告之母),女,漢族,,退休。住址。電話
15010******
被告
被告
案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北京市危舊房改造就地安置合同(編號xxxxxxx)無效。
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二、房產居間合同糾紛如何舉證房產糾紛如何舉證
房產糾紛訴訟如何舉證1、誰主張,誰舉證
當事人應當尋找與自己案件有關的法律文件,看誰應負舉證責任,自己是否有必要舉證,是否存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如果自己應該舉證,就必須盡力尋找有利于自己的證據(jù)。
2、 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jù)必須真實、合法
一是真實,這要求當事人萬萬不能為了達到打贏官司的目的,不擇手段編造、偽造證據(jù)或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如果這樣,不僅注定要輸?shù)艄偎荆楣?jié)嚴重的自己還會吃“官司”。
二是合法,這里主要強調,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收集證據(jù)時手段要合法。
3、 把握好舉證中心
當事人在打官司時不能漫無目的、漫無邊際地向法院提供證據(jù),而應緊緊圍繞自己的訴訟請求及陳述的事實進行舉證,這就是舉證中心。偏離此中心,就會適得其反,欲速則不達。
4、及時向法院提交證據(jù)
當事人握有充分確實的證據(jù),但如果不向法院遞交,這證據(jù)就毫無意義。而向法院提交,何時合適呢?在我國尚無關于提交證據(jù)的時限規(guī)定,因而從原則上講,起訴或答辯時、開庭前、開庭中,甚至二審審理時都可以提交證據(jù)。但為了提高訴訟效率,當事人最好在庭前交換證據(jù),這樣既有利于當事人進行事先準備,又有利于法院迅速結案。
5、 證據(jù)上交前的審查
利用開庭審理前審查起訴狀或答辯狀的機會,審查對方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jù),判斷其證據(jù)的客觀性、關聯(lián)性和合法性,從而在庭審質證過程中掌握主動。
6、 舉證責任的免除
《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guī)定“經(jīng)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但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爭議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是經(jīng)過公證機關按照《公證法》規(guī)定的程序公證證明的,當事人可以免除證明該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真實合法的舉證責任,除非對方當事人提出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否則人民法院不得拋開公證證明,另以其他證據(jù)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jù)。
7、保密義務
在舉證過程中,當事人還應注意保守秘密,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jù)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另外,當事人將證據(jù)提交法院時,應向法院具體承辦該案的法官或書記員索要收據(jù),收據(jù)上應注明證據(jù)的名稱、份數(shù)、頁數(shù)、收到的時間,并由法官或書記員簽名或蓋章,以免遺失,對己不利。
發(fā)生房產糾紛有哪些解決途徑
房地產糾紛是一種較為普遍的民事糾紛,它是指關于房屋和土地的權益爭議。一旦發(fā)生房地產糾紛,公民可以選擇以下三種途徑予以解決
⑴調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經(jīng)過自愿協(xié)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我國在基層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進行民間糾紛調解,包括房地產糾紛的調解。
⑵仲裁。房地產糾紛發(fā)生后,公民可以提請仲裁機關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裁決。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其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zhí)行。
⑶訴訟。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房地產糾紛。
房產糾紛訴訟需要注意什么
1、房產糾紛舉證中注意的問題
當事人在打房地產官司舉證時應盡可能地向人民法院提供原始書證、物證(如有關房地產交易的契約、產權證明等)。同時這也意味著人們在進行涉及房地產的活動中要注意保存好各種往來文書、有關協(xié)議、憑證,以便將來一旦發(fā)生糾紛,在官司中處于有利地位。
引用法規(guī)
[1]《民事訴訟法》 第67條
三、發(fā)生房租合同糾紛如何判決,法律上的具體規(guī)定
根據(jù)實際情況來判斷,如果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充足,能夠支持自己的主張,那么法院會判決原告勝,如果被告提出的證據(jù)充足,能夠反駁原告的主張,支持自己的訴求的話,那么會判決原告敗訴。
四、建筑居間合同糾紛舉證責任是怎樣的勞動合同糾紛舉證責任
我國勞動合同糾紛舉證責任的劃分主要體現(xiàn)在下列法律法規(guī)中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jù)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jù),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條 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引用法規(guī)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九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 第六條
五、合同約定采用仲裁解決糾紛的,還能起訴嗎,法律是如何規(guī)定的
當事人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有以書面方式明確約定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xié)議;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xié)議或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因此,雙方若約定了有效的仲裁條款,就不能再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此外,還有一種情況是,合同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沒有聲明有仲裁協(xié)議,合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xié)議,人民法院可以繼續(xù)審理。
【法律依據(jù)】
《仲裁法》第26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xié)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xié)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xié)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xù)審理。
引用法規(guī)
[1]《仲裁法》 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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