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監理費由誰承擔?
一、工程監理費由誰承擔
1、監理費用由投資建設方承擔。建設方在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對投資金額要進行估算,其中就有工程監理費。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聘請監理公司,向監理公司支付監理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發包人和監理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2、法律依據《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第四條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根據建設項目性質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市場調節價。依法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理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它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理收費和其它階段的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引用法規
[1]《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 第四條
二、監事會行使職權的費用由誰承擔?
監事會行使職權的費用應該由公司承擔。《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一、公司監理人怎么變更
公司監理人變更的流程如下
1、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變更監事的提議;
2、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3、股東會作出變更決議后,會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二、有限責任公司能否不設立監事會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是可以不設立監事會的,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成員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成員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成員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2]《公司法》 第五十四條
[3]《公司法》 第五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一條
三、有哪位從事工程監理工作的人了解工程監理費
專業分析監理收費應根據所委托監理工程業務范圍、深度和工程性質、規模、難易程度以及工作條件等情況,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計取
①按照參與監理工作年度平均人數計算
3、5萬元/人·年。
②按工程造價的比例計取
監理工程造價在500萬元及以下的,不得小于
2、
5%;
監理工程造價在500萬元到1000萬元的,收取
1、
9%至
2、
5%;
監理工程造價在1000萬元到5000萬元的,收取
1、
3%至
1、
9%;
監理工程造價在5000萬元到1億元的,收取
1、
1%至
1、
3%;
監理工程造價在1億元到5億元的,收取0。
7%至
1、
1%;
監理工程造價在5億到10億元的,收取0。
5%至0。
7%;
監理工程造價在10億元以上的,不得大于0。
5%。
四、行政強制執行費用誰來承擔,有沒有法律依據
行政強制執行的費用一般是由被執行人來承擔的,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對于行政強制執行費用的繳納情況,被執行人如果不履行相關的行政處罰責任的話,那么可以由行政機關來申請行政強制執行,但費用則需要被執行人來支付。
五、工程司法鑒定費用由誰承擔
司法鑒定費按照“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一般由申請鑒定方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雙方均要求鑒定的,雙方各預付一半。同時,應注意
1、當事人一方申請鑒定,但未在限定期限內繳納鑒定費,或接到通知后未參加鑒定程序或未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的,視為對鑒定請求的放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人民法院有可能以當事人另一方所提供的證據作為確定工程款的依據。在一審中放棄鑒定請求的一方不得在二審中以此為由主張一審程序違法。
2、一審期間,當事人雙方均申請鑒定,一方因未預交鑒定費,人民法院未支持其鑒定申請,而鑒定結論最終根據另一方的申請作出的。二審期間,一審時未預交鑒定費的一方仍然有權以一審時根據另一方申請作出的鑒定結論的依據明顯不足為由申請重新鑒定。
六、請教一下申請強制執行費用多少由誰承擔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繳納申請強制執行的訴訟費。1、交納的標準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
1.
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1%交納。
2、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3、當事人交納執行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執行費用的司法救助。執行費用的免交只適用于自然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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