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用途改變能否解除合同?法律有規定嗎?
一、改變租賃用途能解除合同嗎,有沒有法律規定
改變租賃用途構成根本違約的能解除合同。一方構成根本違約的另一方可以選擇解除租賃合同,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支付違約賠償金;另一方拒絕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該租賃合同。
二、合伙股份可以強制轉讓嗎,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合伙股份在特定情形下是可以強制轉讓的,且只有法院可以依法實施強制轉讓的行為。一般是股東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經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才能采取強制執行的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三、租賃合同自動解除的法定要求,有沒有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
租賃合同自動解除的法定要求主要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四、債權轉讓可以限制嗎,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轉讓債權具有限制。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不能被轉讓;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不能被轉讓;以及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不能被轉讓。如果當事人轉讓上述債權的,轉讓行為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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