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條款是否屬于無效條款?如何規定?
一、格式條款屬于無效條款嗎,該如何規定的
不屬于。格式條款不屬于無效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事先擬定的條款,雖未在訂立合同時與對方協商,但是并不屬于條款無效中的任一情形,因此,是屬于有效條款的。只有符合條款無效的情形中的一項才會被認定為無效條款。
二、格式條款無效的原因有哪些,規定是什么
格式條款無效的原因有當事人不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違背公序良俗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三、構成格式條款無效的行為有哪些,構成條款無效的情形有
格式條款,又稱為標準條款、標準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等,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如保險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等,都是格式合同。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格式條款,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格式條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
6、造成人身損害可以免責的條款無效。
7、《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無效格式條款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8、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9、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的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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